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寶安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寶安區科技創新局草擬了《寶安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策質量,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集時間為:2022年9月1日至9月10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1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供意見和建議:
一、信函方式:請將書面意見郵寄至深圳市寶安區科技創新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寶安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創業一路區委區政府辦公樓556室,聯系人:王小姐,0755-29998348。
二、電子郵件方式:通過電子郵件將書面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kcjjdk@baoan.gov.cn,并在標題注明“《寶安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填寫本網頁下方的評論區提出建議意見。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寶安區科技創新局
2022年9月1日
寶安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寶安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管理,推動醫學研究成果轉化和科研人才隊伍培養,促進我區醫教研一體化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項目為寶安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是依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單位實施,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完成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條 項目重點支持符合我區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和學科布局,推動健康促進、預防、診斷、治療、康復及疫情防控等提升衛生健康服務的科技研究、應用研究及成果轉化研究。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四條 區科技創新局根據工作安排,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負責人按照要求提交項目申請,經項目申報單位和區衛生健康局審核后推薦申報。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需是正式受聘于我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在職人員,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進一步深入研究所必須的基本條件,具備基本實驗設施和實驗儀器等,項目組成員結構合理。
第七條 申報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創新性和實用性,預期結果具有科學價值、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二)項目的學術思想新穎,立題依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思路清晰,技術路線可行;
(三)項目具備必要的研究基礎設施,研究隊伍配備成熟,研究時間充裕;
(四)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已經獲得立項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六)醫療衛生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和正在承擔的項目總數不得超過2項,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七)項目涉及科研倫理與科技安全(如臨床研究、信息安全)的問題,申請單位應當嚴格實施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原則;
(八)所申報項目需與其他機構協作的,由項目申報單位與協作機構簽署正式合作協議,明確主次、雙方權利義務和知識產權歸屬。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八條 項目立項評審工作堅持“專家評議、科學嚴謹、客觀公正、擇優支持”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按照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審議、社會公示、立項等環節依次進行。
第九條 評審工作由區科技創新局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采取專家評審方式,必要時組織答辯。評審專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行評審,對項目必要性、可行性、技術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綜合評定。
第十條 評審專家組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同一機構專家不得超過2名。專家遴選堅持隨機和回避原則,評審專家與項目申報單位或項目組人員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向評審組織單位提出回避申請。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應遵守評審的有關紀律,除因工作原因外,應對申請書的內容、評審情況和專家意見等嚴格保密,違者將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實行公示制度,區科技創新局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科技創新局下達項目立項通知。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接到項目立項書面通知后,應及時組織實施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監管項目實施,在研究技術投入、科研條件及配套經費等方面保障研究計劃及時落實,保障項目順利實施;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主要責任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主動向項目申報單位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接受并配合區科技創新局、區衛生健康局或受委托的其他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等工作,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期內,項目實施計劃的內容一般不作調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影響因素等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申報單位須及時報告區科技創新局、區衛生健康局。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向區科技創新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一)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傷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二)因市場、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影響項目正常實施,需要變更項目內容的;
(三)項目申報單位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項目組主要成員等信息發生變更的;
(四)特殊情況下需要變更項目實施期;
(五)其他需要批準變更的情形。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實施期內完成,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在實施期到期前1個月以上提出延期或終止申請,經區衛生健康局、區科技創新局審核同意后方可延期或終止。原則上,項目申報單位可申請延期1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申報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區科技創新局有權予以終止項目,并視情節嚴重作出取消項目申報人1年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申報資格的決定:
(一)擅自停止實施或改變研究計劃;
(二)拒絕配合項目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開展相關審計和評估工作,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請驗收結題的項目(延期項目以延期時間核算);
(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的。
第五章 驗收結題管理
第二十條 結題驗收以項目申報書為依據,對項目研究計劃完成情況、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用效果、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的管理、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等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結題驗收工作由區科技創新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專家組要求參照“第三章評審與立項”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長期受理結題驗收申請,原則上每年開展1-2次結題驗收。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到期后6個月內,經區衛生健康局審核后向區科技創新局提交驗收申請。在規定期限仍未申請驗收的,項目申報單位可以繼續提出驗收申請,但是提出驗收申請之前不再受理該項目負責人提交的醫療衛生項目申請。結題驗收最終結果為“通過”、“不通過”。組織實施順利、提前完成任務目標的,可以提前申請驗收。經批準延期的,項目實施期以批準文件為準。
第二十三條 驗收專家組在驗收過程中認為項目“不通過”的,應當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區科技創新局下達整改通知,項目申報單位應當自整改通知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驗收申請。逾期未重新提交驗收申請的,不再受理驗收申請。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出現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者,參照《深圳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處理,同時視情節嚴重性取消項目負責人1年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 在項目評審等各項工作中,參與評審的專家及工作人員出現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終止或者取消其參與項目評審等各項工作的資格;視情況撤銷專家組成員已作出的相關結論,重新組織相關評審工作。同時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局出臺并處于有效期的有關醫療衛生項目的管理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前已立項但尚未驗收結題的區醫療衛生科研項目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寶安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