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能力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全面推動我省資源綜合利用和處置產業規范化、綠色化、規?;l展,實現廢棄資源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對來源合法的廢棄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和處置的能力。
第三條本辦法評價的對象為在廣東省內登記注冊,從事廢棄資源綜合利用和處置業務的相關單位。評價內容包括該單位所具有的生產場地規模、工藝技術、設施設備和生產運營管理等綜合能力。
第四條本辦法開展的評價活動,遵循自愿申報、公平公正、統籌協調、科學規范、主動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能力評價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共三個等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作業場所;
(三)具備與評價等級相適應的廢棄資源生產場地、工藝技術、設施設備和從業人員;
(四)單位現有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國家公布最新文件為準)中限制類、淘汰類的范圍;
(五)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質量、環境、安全相關制度。
第七條申請一級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所具有的廢棄資源綜合利用處置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以上;
(二)廢棄資源年綜合利用處置設計能力處同行業領先水平(具體指標見附表1)﹔
(三)具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占總員工比例10%以上,年研發投入占總收入3%以上;
(四)單位廢棄資源綜合利用處置相關業務年總收入5000萬元以上。第八條申請二級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所具有的廢棄資源綜合利用處置項目總投資額2000萬以上;
(二)廢棄資源年綜合利用處置能力處同行業優秀水平(具體指標見附表1);
(三)具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占總員工比例5%以上,年研發投入占總收入1%以上;
(四)單位廢棄資源綜合利用處置相關業務年總收入3000萬元以上。第九條―申請三級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綜合利用處置項目總投資額500萬以上;
(二)廢棄資源年綜合利用處置能力處同行業正常水平(具體指標見附表 1);
(三)單位廢棄資源綜合利用處置相關業務年總收入1000萬元以上。第十條﹐申報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能力評價的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能力評價申請表》(附表2);
( 二)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作業場所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四)政府主管部門立項、環保等相關批準文件;(五)廢棄資源綜合利用處置的相關能力證明材料;(六)原材料來源證明材料;
(七)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八)單位管理制度及質量、環境、安全相關制度的證明材料;(九)單位榮譽資質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十)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聲明。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將填寫好的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至廣東省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十二條―協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初審,符合條件的,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開展現場核查,初步確定資源綜合利用能力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初步確定的資源綜合利用能力評價結果在協會網站上進行公示,自發布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予以批準并頒發“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能力評價證書”。
第十四條評價證書有效期屆滿或需要變更評價等級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正式評價證書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證單位應向協會申請續證。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獲得評價證書單位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行業準則,遵守自律規則。
第十七條持證單位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資源綜合利用工藝技術、設備、產品等情況發生較大改變時,應及時向協會申報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協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中止使用評價證書或吊銷評價證書:
(一)申請能力評價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
(二)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評價證書的;
(三)因持證單位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環保事故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被吊銷評價證書的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條協會定期發布評價結果公示、公告信息,接受政府部門及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將根據國家、省、市政策法規,行業發展水平等最新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協會負責解釋。